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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小结:菜籽原料:根据期货日报10月25日报道,截至10月19日,国内沿海进口菜籽总库存增加至43.5万吨,周环比增加8万吨,增幅为22.5%,较去年同期的26.2万吨增加66.03%,为历史同期最高水平;根据船期统计,10月进口菜籽到港量将在60.3万吨,11月到港量将在57万吨,均为年内单月菜籽到港量偏高值。
今年以来,国泰君安累计下跌21.14%,涨幅在32家A股上市券商中排名第13。而长江证券今年以来的累计跌幅为32.27%,排名第29。截至昨日,国泰君安和长江证券的市净率分别为1.09倍和1.06倍,分别位列第11名和第9名。上半年券商股平均跌20% 分析称后市反弹可期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在本起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本起事实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经再审查明,自2002年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不正常资金往来情形,且不正常转账凭证均作不入账处理。尽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股权的顺德格林柯尔是科龙电器的控股股东,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资金的支配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公司的经营者,即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在关联公司之间调用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资金转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涉案2.9亿元先是被顾雏军、张宏转入专门开设的临时账户,继而通过连续不断的走账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最终将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汇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其实质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无论公司之间有多少资金往来,都不允许经营者将公司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顾雏军个人无权擅自调用科龙集团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因此,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菜油方面:截至10月19日,沿海和华东地区菜籽油库存环比下降3.2%,沿海未执行合同报24.7万吨,环比上涨0.8%;8月临储菜油成交约2万吨,按照销售规则,将于10月转为商业库存。菜油仓单小幅减少,01合约期价6600元/吨下方存在一定支撑。
3.涉案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在案证据证实,涉案6300万元从扬州机电转入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并由扬州亚星客车出具结算收据后,被分别转至江苏格林柯尔1200万元、江西格林柯尔5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扬州格林柯尔是独立公司法人,涉案6300万元是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转至扬州格林柯尔使用,不是将资金从单位转至个人使用,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的前二种情形。涉案6300万元虽然是以单位名义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但该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在资金流转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也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